非住宅征税速算表
注:实际税费以税务局窗口为准,此表税费金额只做参考。
 
计税价格(评估价) (必填) 原购房价 (必填)
房屋至今已满年限,见下方说明 (必填) 业主缴纳契税发票 20400.00
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金额(若没有填0) (必填)    
增值额 222090.00 原印花税
土增扣除金额 557910.00 个税扣除金额 604587.00
税款信息(差额)
售房人
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实纳税额
增值税 270000.00 5% 13500.00
土地增值税 208590.00 30%-60% 62577.00
个人所得税 161913.00 20% 32382.60
印花税 780000.00 0.05% 390.00
城市维护建设税 13500.00 7% 945.00
教育费附加 13500.00 3% 405.00
地方教育费 13500.00 2% 270.00
合计 110469.60
购房人
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实纳税额
契税 766500.00 4% 30660.00
印花税(产权转移书据) 780000.00 0.05% 390.00
印花税(权利许可证照)     5.00
合计 31055.00
计税总计:141524.60
个税差额=核税总价-房屋原值-转让相关税金-相关合理费用
个人转让住房,能够提供原始凭证的,可凭原购房合同、发票等有效凭证,经税务机关审核后,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、转让住房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
 1、房屋原值是指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
 2、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:纳税人在转让住房实际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,教育附加费,地方教育附加费,印花税
 3、合理费用是指: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,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、公证费等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: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% 住房贷款利息: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,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,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时实际支付的手续费、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
增值额=核税总价-扣除项目金额
 土地增值税
 一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% 土地增值税=增值额×30%
 二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%,未超过100% 土地增值税=增值额×40%-扣除项目金额×5%
 三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%,未超过200% 土地增值税=增值额×50%-扣除项目金额×15%
 四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% 土地增值税=增值额×60%-扣除项目金额×35%
扣除项目:
 1、房屋原值
 2、加计扣除金额(加计扣除金额=购房发票所载金额×5%×购买年数)(购买年数满12个月算一年,未满12个月的超6个月按一年计算)
 3、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(包括;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附加费、地方教育附加费、印花税)
综上:扣除项目金额=发票所载金额×(1+购买年数×5%)+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+与房地产转让相关费用